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特征及原则

日期:2020-04-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1、股权转让的特征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在当事人双方实现移转,股权移转不仅包括股权权能的移转,更包括权属的移转,即股东身份和股东资格的移转,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转让方式,股权移转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权转让与新股认购等原始取得不同,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人通过交易、赠与或继承等法律事由而继受取得转让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2)股权转让是一种权利转移的行为。股权是因股东出资形成的与股东身份相联系的权利总和,它是关于股东地位的概括性表述,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因而其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也就具备了可转让的经济基础,因此,股权转让在常态下,主要体现为买卖法律关系。在买卖关系中,卖方为公司的股东,买方为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买卖标的为股权。当然,在少数情形下,股权也可以互易、继承、赠与等其他形式发生转让。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新股东取代原股东的法律地位。股权转让除了应当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达成合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应当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如变更公司章程记载内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

(4)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且应当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股东的更替,但对公司而言,除了因股东变更而发生登记事项的变更外,其法人资格无任何变化。在公司成立前,作为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尚不存在,法律关系之权利义务缺乏对象,股权转让不可能发生,所以,如果存在公司成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则该协议本身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1)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如果说自由是企业的精髓和灵魂,那么自由主义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自由主义应当成为公司法的基础和支点。"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其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集中管理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它指的是股东有自由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权,以及选择转让数量、转让对象、转让时间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在公司法中最明显的体现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规定,其理论依据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股东作为股权的享有者,可以直接地、排他地行使这一权利,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基本理念在于:股权转让是投资者摆脱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离的要求。与独资和合伙企业等古典企业形态不同,现代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不得退股。而投资总是与风险相伴,当风险逐渐展现,超过原来预期甚至变得不可被“预期"时,对于不想或不能继续承担风险的少部分股东而言,转让股权成为其摆脱风险的唯一途径与方法。如果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收回投资,许多投资者就不敢采用公司形式进行经济活动。这一原则的确立增强了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心。同时,公司制度的根本特点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其基础与前提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舍此,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股权的自由转让及公司成员的流动,对公司健全独立人格十分必要。

(2)维护股东信赖原则

自由总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就是不能因行使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尽管不同国家对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就是要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先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股东出资的前提之一,而股权转让则有可能打破股东之间相对平衡的信赖关系,如股东出资比例的变动、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新投资者甚至是敌意投资者加人等,对于这些有可能损害公司人合性的因素,法律有必要进行合理限制。因此,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特别是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当然,限制也是有条件的,即不能因此完全阻止股东的股权转让权的实现。

(3)股权转让概括原则

股权转让概括原则,是指股东在将自己享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原享有的股东地位或资格,以及由该地位或资格决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等,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与股权。简言之,股权一旦转让,其所属权利与义务均由受让人继受。股权转让概括原则决定了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与债权)的转让效果,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在股权转让中是不被允许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