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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基于合意或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是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蕴含股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移转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取得的全部权利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新的股东或者是改变了自己的股权。
作为股权转让行为标的的股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或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权利,也称为股东的权利或股东权,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股权尽管是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但其又不同于债权和所有权,股权还包括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内容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言,其还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代表某种意义上的信赖和亲密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出资转让权、召集或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出席股东会议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公司股权转让有诸多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根据受让人不同,可将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指股东将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股权外部转让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外第三人之间,是指部分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2)根据转让股份数量不同,可将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全部转让和股权部分转让。股权全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一并转让。股权部分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权中的一部分予以转让。
(3)根据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协议转让和股权非协议转让。股权协议转让是指基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转让。非协议转让是指非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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