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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专栏简介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纠纷7问7答
    日期:2022-05-05 点击:104次

    股权转让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相对人能否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可否主张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4个条件即有效
    日期:2022-04-27 点击:98次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4个条件即有效①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即使该股东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据此享有以隐名股东身份持有的股权。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③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④则隐名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 如何认定伪造股东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2-04-25 点击:110次

    如何认定伪造股东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行为人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其名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将前述股权另行转让给第三人的,属于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股权转让对价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
    日期:2021-12-16 点击:111次

    股权转让对价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1.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其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1-11-23 点击:468次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公司的债权人往往在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和《执行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全部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探矿权转让仍然具备履行条件,转让方要求解除协议的,不予支持
    日期:2021-06-23 点击:187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探矿权转让仍然具备履行条件,转让方要求解除协议的,不予支持《股权转让协议书》系本案当事人之间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报批或者登记手续的,负有申请报批或者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向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积极促成合同约定内容的实现

  • 股权转让合同大部分内容得到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日期:2021-06-23 点击:209次

    股权转让合同大部分内容得到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和资产,受让方在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主张解除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拖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未办理在公司名下。因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对该资产的状况是明知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仅是转让企业资产涉及的一小部分,且受让方已经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转让价款,接收了《采矿证》,符合《合同书》约定的办理股权过户的条件,转让方和公司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 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股权转让合同
    日期:2021-06-23 点击:178次

    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原《合同法》第 94 条第4款(《民法典》第 563 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以前期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前提,一方没有履行前期租赁合同主要条款,致该合同与股权交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相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前期租赁合同和股权交易合同。

  •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日期:2021-05-27 点击:133次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无效
    日期:2021-05-26 点击:179次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无效《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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