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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股东即使转让股权也不能免除的4大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若该未出资的股东为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需对未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他发起人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但是,其他发起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受让方如认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例如,有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的价值是由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出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受让人仅以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与交易时约定的公司资产不符而主张交易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才生效。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未生效,因此,当事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如无特别约定,不受他人干涉。《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配偶)。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中阴阳合同出现各种风险,承办律师应向客户充分披露阴阳合同的裁判观点及潜在风险。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情况下,承办律师应注意提示股权转让各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个版本之间的效力顺序、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
名义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转让合同应有效。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不予追认,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股权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能否反悔拒绝出让?转让方对股权转让有反悔权,恶意行使反悔权的除外。除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相反的约定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因此而丧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因转让方反悔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向转让股东主张赔偿合理的损失。
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存在合意。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无效)。即使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当然,基于善意取得,在特定场合下,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全体股东同意且公司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无效。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约定公司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构成实质意义上抽逃出资,因此实践中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虽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受让方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股权转让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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