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能否反悔拒绝出让?
裁判规则:转让方对股权转让有反悔权,恶意行使反悔权的除外。除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相反的约定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因此而丧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因转让方反悔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向转让股东主张赔偿合理的损失。
实务经验:对转让方而言,对外转让股权时务必尊重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通知在内容上应包含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应当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不应当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股权转让条件,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权利。对于其他股东而言,若转让方侵害优先购买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公司外部受让方而言,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并明确约定如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取得股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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