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章程无规定时,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排除优先购买权(2)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3)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4)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不购买的(股东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6)其他股东知悉对外股权转让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当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且不存在排斥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