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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的风险

日期:2023-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的风险

1.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依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一起案件反映,标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未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书面通知义务标准分歧。

转让方股东向其他股东发送的书面通知应包含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

实践中,由于股权转让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复合性,何为恰当的通知义务标准仍存在分歧,进而影响股权交易进程及履行可能性。

有一起案件反映,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公司清算及股权转让协议》除约定了股权转让外,还约定了利润分配结算、债权抵销等内容,且双方就协议项下整体内容约定了捆绑式作价。

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以通知未明确股权转让款价格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条件未成就(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要求对协议对价进行分割,明确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格并依照该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判决认为,股东转让股权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对价的数额,也应包括清偿特定主体债务、一并转让未分配利润等特殊条件。

3.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对股权转让行为提出正当异议且在处理过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仍然存在。

有一起案件反映,转让方股东书面告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回函表示,转让方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故不同意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就此提起另案诉讼。

判决认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并未放弃疑议消除后的优先购买权,在转让方抽逃出资一案尚未处理完毕前,受让方诉请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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