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原则上以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登记的范围为准,也就是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股东范围为主。但是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是有的出资人并没有被公司如实的登记在册,当工商登记与实际上出资的股东登记有矛盾时,应当以实际登记的股东范围为准,以此充分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亦明确股东应当首先履行出资义务,并可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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