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私募股权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界限的审查裁判规则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其具有宣传非公开性、对象特定性等特点。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特别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以私募基金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以私募基金为名,但却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就背离了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应否定其私募基金性质。最后,再审查涉案“私募”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的“四性”,从而决定是否以非法集资犯罪论处。
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是指从事非公开股权投资的基金。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与改造,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股权投资中约定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经营仅享固定收益的就属于“明股实债”吗在商事投融资实践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投融资双方约定,由融资方(包含其股东)给予投资方特定比例的利润补偿、按照约定条件回购投资方股权,投资方不参与融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也即是所谓的“对赌条款”。利润补偿和股权回购约定本身也是股权投资方式灵活性和合同自由的体现,而非“明股实债”。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的法律风险由于很多未上市的企业缺乏股权融资的渠道,转而选择了私募股权融资。对于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具备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融资来源稳定、避免公开上市的优点,还能够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越来越活跃。针对于现下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本文主要讲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机构会面临的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合伙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刍议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均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实际经营,委托作为“无限合伙人”的私募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执行合伙事务。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须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优先股较普通股而言,其股东享有优先的红利分配权和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优先股票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票的优先股票。假如公司盈利能力好,持有者可以转化成普通股股票,假如公司盈利能力不好,则优先股股东有权利在普通股东之前,先把投入的钱拿回来。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本质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