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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专栏简介

股权确认

  •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研究
    日期:2024-01-14 点击:29次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研究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并且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不够,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考察了出资行为、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与股票、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功能。

  • 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登记为股东的请
    日期:2024-01-01 点击:27次

    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登记为股东的请求应予支持在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争股夺权的现象较为普遍。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扑朔迷离,必然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阻碍公司正常经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案中,虽然实际出资人李某甲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登记其为股东,但某公司已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知晓李某甲的实际出资情况且未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说明已实际认可李某甲的股东身份。

  • 未签订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日期:2023-12-30 点击:71次

    未签订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签订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应按照从合同效力到股权变动顺序进行审查,即先通过交易事实探求双方是否形成代持合意,如满足存在代持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承担股东义务、其他股东知悉且未提出异议的条件,应予认定。

  • 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题
    日期:2023-12-25 点击:55次

    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题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在对外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借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原则,为保护无过错的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被借名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3-12-12 点击:70次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司法认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出资证明书。

  • 公司及股东认诺一致可否直接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
    日期:2023-12-08 点击:57次

    公司及股东认诺一致可否直接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股东的资格问题,不但涉及股东自身的身份、财产权益,也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贸易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记载汤某是该公司的股东,该记载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戴某、纪某虽认可汤某非贸易公司的股东,但是自认并不排斥法院依法进行事实审査。对于股东资格,并不能通过认诺来认定,特别是当股东资格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更应慎重审査。

  • 股权转让后,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日期:2023-11-28 点击:33次

    股权转让后,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协议中均再次明确原告退出被告公司股权,协助蒲某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后虽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依法及股权转让协议,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只是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由于原告曲某在起诉时已不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依法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另外,原告曲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 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1-27 点击:100次

    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股东是否全额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仅以股东出资瑕疵否认其股东身份,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全额出资的出资人取得股东权,故巩某荣认为王某文出资不足而不享有股权,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日期:2023-08-26 点击:54次

    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按照实质法律事实,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并且行使了全部股东权益,而名义出资人虽然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但是由于名义出资人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也没有行使公司股权之意愿,名义出资人并不享有任何实际权利,也不对实际出资人承担任何义务。这不同隐名投资。隐名投资中,由于名义股东行使了股权,按照其与实际出资人之约定,名义股东应当对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之契约责任。

  • 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之间的区别应当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名义被借用或冒用以及是否须对外承担股东责任方面
    日期:2023-08-23 点击:66次

    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之间的区别应当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名义被借用或冒用以及是否须对外承担股东责任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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