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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归属的认定
夫妻双方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属
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无法予以支持
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在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文件等对股权的记载有冲突时,何者证明力更强
“挂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实践中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那挂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能否行使股东权利,本案将为你揭晓。
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一是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二是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
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条件及司法认定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基础,可通过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获得。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特别是存在未经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缺失的情形时,要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出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股权。
在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在借用名义出资的情形下,应将名义上的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此观点是以表示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依据是:其一,公司行为是团体行为,如果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则很可能导致公司的行为无效,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其二,如果确认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将会极大地增加公司负担,使公司卷人这种繁琐的纠纷之中。
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确认隐名股东依据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合同而产生;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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