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本村的胡强、吕林合意成立一公司。甲暂时无钱,提出等段时间再行出资,胡强、吕林表示同意,并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了甲的股东身份。但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的股东只有胡强、吕林二人,且注册资本也为二股东投资款之和。甲一直不知自己未被登记,因此一年内数次以股东身份出资,公司均出具股款收据并多次向甲分红。甲现在是否属于该公司的股东?
解答:实践中,主要应当审查:第一,三方是否签订了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如果有协议,这就是最直接的依据,能够证明甲成为公司发起股东的意思表示。第二,是否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如果尽管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在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只要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第三,出资行为,按照介绍,后来甲多次出资,也为公司记载为股款收据,说明另二位股东是认可甲为股东的。第四,甲还多次从公司分取红利,这说明,甲自一开始就是股东,不然也不会分红利给甲。现在,唯一应当完善的,就是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其名字写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年检时将其名字在股东一栏添上。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甲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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