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查阅公司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同一判决先确认资格,再赋予查阅权并不违法。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资格⊙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起诉开发公司及另一股东赵某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赵某抗辩称两诉不能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属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属非诉案件,两案不能合并审理。前者在诉讼程序上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应以判决形式结案,不应使用裁定形式,故不能同解散公司之诉一并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②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无股东资格即无查阅权。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实务要点: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93号“某开发公司与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军等与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佩勇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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