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文件等对股权的记载有冲突时,何者证明力更强?
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是相同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各种原因,也会经常出现相互间的不一致。例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已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在股东名册个未作相应记载。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变更登记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标志?
我们认为,股权的变更登记具有更强的证明力,理由是:(1)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2)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和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3)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或登记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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