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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确认

某甲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日期:2013-04-24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419次 [字体: ] 背景色:        

1997年5月,某甲出资50万元与另9名自然人设立一公司。公司对某甲未按规定开具股东出资证明书。但某甲的股东身份,出资情况记载于工商档案中。某甲出资后不久即外出发展。2008年5月,某甲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被公司拒绝。经查工商档案,公司从2002年开始经多次增资扩股,现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也由原来的10位股东变为现在25位股东,从2002年开始已无某甲股东身份的记载。

请问:(1)某甲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如何计算起算点?(2)如果某甲的股东权利被确认现公司的其他股东权利如何协调?

解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股东权益,保证股东在公司中行使经营管理权、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既然作为发起股东甲履行了出资义务,工商登记档案中亦有其作为股东的记载,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应当予以认定。不能以其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由而剥夺其股东权利和股东资格。

第一,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始于公司发起设立,终于公司解散、破产,所以,股东与公司权利义务是共存的。同时,不能因为股东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而剥夺其权利,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突出,每位股东都是公司一份子,公司亦应为股东权益着想。在股东没有转让股权,公司没有清算、破产前,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同样是存在的,受法律保护。因这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受2年诉讼时效约束的问题,股东因股东权利被剥夺,随时有权提出请求,并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甲的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被确认之后,的确直接涉及后加入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问题,例如股权数可能缩减,持股比例减少等。由于《公司法》对每位股东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承认了甲的股东权利而否定其他股东权利的问题,其他股东的权利同样会受到《公司法》的妥当保护。只是具体处理协调上,应当注意几个问题:其一,应将甲股东的股权加以明确,其在多年的增资扩股、分红中的权益变化情况,公司要从公司权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付甲的股权收益。其二,其他股东股权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但其持股比例会发生缩减,同时其每股权益价值会有所减少,应当作出明确说明。其三,如果资金数变动不大,通过股东会审议即可予以解决,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各个股东签字确认。其四,如果涉及资金数额、股权数额较大,恐事先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清产核资并审计出股东权利变化的准确结论,尔后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之,发起人股东甲的股权、股东资格应当得到保护,其他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护,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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