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股东资格取得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对外资企业成立的法律规定来一并加以认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外资企业的特殊保护将会逐步取消,外资企业股权的取得和变更逐步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加以确认。但是,在我国涉及外资,外经贸有关行业的管理没有完全放开之前,外资股东资格的取得仍然需要外经贸部门批准,不过,对于已经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而言,是否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这其实已经成为程序性的形式要件,而并非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仍应以股东受让股权时是否支付对价作为衡量的最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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