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以高于或者低于原来出资的价款(升水或者贴水、溢价或者低价)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份转让的效力究竟取决于何时,是股金的受让,还是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工商登记材料的变更,还是公司章程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有些观点认为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通过即发生转让效力;有的则认为应有公司章程的变更,才能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我们不妨参照有关学者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即股份转让金的转让应作为实质性要件,其次,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则依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系股东之间的争议,则依据公司章程的变更;系第三人的争议,则依据工商登记的变更。在形式化证据与实质性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形式化证据优先的原则。原则上讲,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的,一般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应当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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