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一些投资人或者实际投资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或者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明设立公司,导致被冒用或者借用的人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该种情形在提供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的私营经济城中尤为突出。被冒用或者借用身份证明的人往往根本没有做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更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为此,被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以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设立公司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否定其股东身份。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者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被冒用或者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者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者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2)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者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者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3)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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