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宁波中院民三庭陈文岳、赵江涛:1.在公司内部,由于法律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需经特殊的批准、登记手续,故在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后,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对公司的出资份额同时转移至股权受让方。在股权已转让但尚未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受让方有权向公司主张实质性的股东资格,公司不得再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来对抗或主张免责。2.对于公司外部,如果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列明的股东仍未变更,而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所以,善意第三人此时仍可信赖股权出让方为公司股东,并且不应因此种信赖而蒙受损失。比如,若股权出让方的债权人在此阶段要求变卖该股权来抵债,股权受让方仍不得以此来对抗该债权人,而只能以出让方履行不能或瑕疵履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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