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冒名出资与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济南中院:如果实际出资人或盗用人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在否定冒名者或被冒名者股东名分的同时,也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按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公司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实际经营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宁波中院民三庭陈文岳、赵江涛:若冒名者的行为未使成立的实体构成一人公司,则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与会代表: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发生股东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其双方协议,确认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而言,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人与出资人的真实约定外,挂名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根据挂名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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