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建议。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笔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完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实务方面的问题,但是,正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指导,才出现了司法实务中难以加以判定的困境。因此,立法者应当将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规定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中,规范司法活动中的裁判问题。
②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体现的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应当鼓励公司章程内容的多元化,避免千篇一律、单一模式的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制定符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并制定相应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③完善工商登记制度。在股东名册变更之后。股东应当尽快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此时,工商登记制度应当与此相互协调,便捷股东的变更登记程序。
(2)司法建议。
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讲,法院在审理股东资格认定类型的案件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①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理念。公司法体现的是一种社团性,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维护公司的社团性,同时,应当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如维护经济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其他利益者的权益等等。
②股东资格的认定要求提高法官对于公司法律制度的认识。应当加强法官调研水平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技能,并注重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作用。法官也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试着换位从“商人”的角度思考,这样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公司法律纠纷。
③股东资格的认定要求注重司法解释、判例的重要作用。《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并非尽善尽美,因此,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随着公司纠纷案件的不断出现,法官应当尽快反馈,立法者应当根据这些案件中问题的规律性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同时,法官也应当注重对判例的总结,任何事物都有其规律性,指导实践最好的方法必然也是源于实践的。
④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灵活运用股东资格确认的各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各种证据摆在法官的面前。法院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件时应当形成一定的规则,如前面提到的形式证据优先于实质证据,在存在第三人的案件中,宣示性证据优先于证权性证据等等。
可见,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复杂之中仍然有规律可循,因此,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将这种规律加以肯定,并指导司法审判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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