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理解?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对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规定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对此,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应理解为既可以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多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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