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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专栏简介

股权确认

  •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3-04-23 点击:321次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时如何处理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股份转让的效力究竟取决于何时
    日期:2013-04-23 点击:200次

    股份转让的效力究竟取决于何时有些观点认为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通过即发生转让效力;有的则认为应有公司章程的变更,才能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我们不妨参照有关学者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确认股份转让的效力。即股份转让金的转让应作为实质性要件,其次,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则依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系股东之间的争议,则依据公司章程的变更;系第三人的争议,则依据工商登记的变更。在形式化证据与实质性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形式化证据优先的原则。

  • 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如何认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293次

    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如何认定原始股东资格的取得,发起人之间签订了设立公司的协议,认缴出资,并将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继受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向出让人缴纳了股权转让金,并将受让人的新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亦可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

  • 北京股权律师说法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14次

    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关于名义股东、实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质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当只认可名义股东。

  • 确定股东资格(即股权)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日期:2012-07-25 点击:6538次

    确定股东资格(即股权)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股东资格原则上以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登记的范围为准,也就是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股东范围为主。但是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出资人并没有被公司如实的登记在册,当工商登记与实际上出资的股东登记有矛盾时,应当以实际登记的股东范围为准,以此充分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建议
    日期:2012-07-18 点击:266次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建议 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灵活运用股东资格确认的各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各种证据摆在法官的面前。法院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件时应当形成一定的规则,如前面提到的形式证据优先于实质证据,在存在第三人的案件中,宣示性证据优先于证权性证据等等。

  • 股东资格的概念及股东资格认定的几种方式
    日期:2012-07-18 点击:276次

    股东资格的概念及股东资格认定的几种方式 关于股东资格判定的实质要件,主要指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是,从各国的立法上来看,缴纳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是否实际出资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把握的,该认定必须借助一些客观的证明才能加以证实,这种客观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

  • 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日期:2012-07-18 点击:315次

    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是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中较为热门的话题。本文所指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在英美较为发达的信托制度下,股权信托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围绕隐名股权的争执,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制度得到处理。

  •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日期:2012-07-18 点击:411次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意在探讨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方法或者标准所在,就当事人的层面而言,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用来证明其股东资格的渠道或路径。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项极具实务色彩的司法工作,尽管各国公司法律很少就此作出直接的条文规定,但从相关制度的间接规定以及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中,皆不难判断出股东之所在。事实上,凡能证明其拥有公司股权者,皆可为股东,故证明或确认股东资格的现实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 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日期:2012-07-18 点击:358次

    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通常情形下,人们仅习惯于将基于股份所产生的权利称为股权,将股份的持有人称为股东,这是股权与股东最为典型的含义。但事实上,股权并不限于基于股份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亦并不仅限于股份的持有人。纵观世界各国公司法律,“股东”一词并不仅仅出现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文之中,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文规范中,同样存在着“股东”的表述以及围绕股东权责义务各不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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