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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
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被冒名者有出资、分红、管理公司的事实,且认定该被冒名者借名出资也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基础,故认定其系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权属的认定股权与股东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股东的权利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的事实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但又不限于股东的财产权利,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查阅公司账簿、表决等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系列权利。股权则仅指财产权利,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部,二者并不等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行使财产权利虽然受到股东身份的限制,但不改变股权的财产本质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法获得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地具备股东身份,其能否成为股东,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缺乏该条件则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秘点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认股权取得的标准是出资或继受股权,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等事项均属于证权事项而不属于确权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不同表述,此处针对股权的表述应当是特指有限公司的股权。
增资认股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如何判断?投资人认缴出资后,如若迟迟未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要求公司返还认股款或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这就涉及公司增资中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由公司与认股人签订增资协议。而认股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也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分析。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股东名册虽对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的,可以否定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一股两卖”或是“一股多卖”中股权的归属有着重大的意义。当股东向两个人或是多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股东同意时,此处的两个或是多个股权转让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权的归属却只有一个,即属于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者,此受让者可以对抗其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者。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变更登记至关重要。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法院审查要点《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此时应该没有股东名册,因为股东名册就可以直接证明股东资格了。股东凭股东名册行使权利时,公司否认股东资格的,由公司来举证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
股权登记非本人签名 否定股东身份遭驳回股东身份的确认并非以是否为本人签名为分界线,而是以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分水岭。即便签名为他人所签,但有证据证明该签名代表本人真实意思或不违反本人真实意思的,其股东身份同样予以确认。本案中,基于华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丽当时为刘玲的儿媳,刘玲的丈夫吴文在华腾公司代办公司验资等业务,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确认刘玲为华腾公司股东,故而,即便股东登记签名不是刘玲本人所为,但代表其真实意思,应确认刘玲相应的股东身份。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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