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归属的认定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一方主张系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丁耀蓝与丁永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3〕晋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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