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无法予以支持----魏某诉甲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魏某为甲公司原始股东之一。2000年,工商部门依据甲公司提交的魏某与孟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魏某持有股权变更登记到孟某名下。2010年孟某又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到康某名下。2011年,魏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孟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现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甲公司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股权经过孟某,现已变更到康某名下,2011年魏某起诉仅要求确认魏某与孟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未对孟某与康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提出主张,故仅凭该判决,并不能证明魏某的股东资格当然恢复。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按照规定做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在股权已经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无法当然恢复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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