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张某货、王某文诉巩某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晋民终 1 号
【争议点】
张某货、王某文与巩某荣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张某货、王某文与巩某荣就王某文是否享有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石盆圪洞煤矿(以下简称圪洞煤矿)25% 的股权以及圪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补偿款是否应进行分配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股东是否全额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仅以股东出资瑕疵否认其股东身份,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全额出资的出资人取得股东权,故巩某荣认为王某文出资不足而不享有股权,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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