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确认

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张某货、王某文诉巩某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晋民终 1 号

【争议点】

张某货、王某文与巩某荣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张某货、王某文与巩某荣就王某文是否享有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石盆圪洞煤矿(以下简称圪洞煤矿)25% 的股权以及圪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补偿款是否应进行分配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股东是否全额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仅以股东出资瑕疵否认其股东身份,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全额出资的出资人取得股东权,故巩某荣认为王某文出资不足而不享有股权,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