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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终止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信托的终止因信托是为受托人利益目的所设立和信托相对持续、稳定的独特结构,使其与一般的合同终止存在很多差别。信托合同包括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意和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意,信托终止受到信托法的特别限制,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情形并不绝对地可以适用在信托上。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六种情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信托终止首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终止事由或者协商一致终止信托。其次是发生与信托目的或功能相冲突的情形,包括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或信托目的已经或者不能实现。信托被撤销是指信托的设立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情形。而信托解除是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信托合同的特别规定时,由委托人解除信托情形。如果全体信托人都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也终止。但是,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受托人被解任或者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而辞任时,信托并不因此而终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负有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继续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因公司本身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作为股权基础的公司主体条件消灭,股权信托因信托目的无法继续而终止;发生信托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本处分行为时,股权信托也随同终止。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委托人应当向受益人转移财产,但受托人依法行使信托报酬请求权、从信托财产获得补偿的权利时,享有留置信托财产的权利。信托终止的,依信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没有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的独特机能运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对于更有利地发挥股权的财富价值和实现特定的利益传承目的具有现实的效用,信托制度本身具有的灵活性和特殊功能具有其优越性,我国引入信托体现了巨大的进步,但在具体制度上却存在着许多不明确性,并给实务操作带来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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