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转让未依法申报纳税,显名股东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股权代持已十分常见,在公司法层面也受法律保护。现一名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显名股东会因此被处罚吗?又是否构成逃税罪呢?此时股权代持协议可以让显名股东避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吗?
案号 | (2021)皖04刑终102号
最终结果
1.虽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但税务稽查局认为李某存在虚假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决定追缴李某少缴的税款并给予罚款。
2.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某所欠税款。鲍某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在该公司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系帮助鲍某代持。2017年1月,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鲍某将11.09%股权、李某将40%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00万元。同年2月,鲍某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51.09%股份在虚假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
2017年9月-11月,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2018年8月,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淮南税稽处[2018]4号、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淮南税稽罚[2018]2号、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2018年9月4日向李某、鲍某送达了上述文书。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李某、鲍某共计补缴税款480万元。
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某所欠税款。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时,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2021年1月22日,鲍某缴纳罚款7246.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法院裁判
鲍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应当纳税11926935.07元,但是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54841.43元,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鲍某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依法应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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