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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隐名股东形成了各种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定义,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第二种定义,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第三种定义,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第四种定义,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第五种定义,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综合以上学说,学者对隐名股东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的名义投人公司的;第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没有代理关系,因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对外是以股东身份出现;第四,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五,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是投资关系,而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必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目前,引用比较普遍的是上述第四个定义,即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通过对隐名股东概念的辨清,可以归纳出隐名投资一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中。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这是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因为在冒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系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未取得冒名股东的同意。
(3)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是隐名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如果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实际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双方之间不应被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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