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外地区)投资者规避审批行为与他人约定隐名出资的效力
裁判要旨:外国(外地区)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规定的审批行为而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的,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案例索引:方先跃与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成峰、孙祖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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