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回购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日期:2022-06-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原告陈某某、周某某等诉被告福建某传播集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系列案

1.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李某将所持的福州某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投资者。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款支付至福州某游戏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某传播集团的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交割,同时由福建某传播集团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传播集团承诺当年或次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约定的最低值,且应达到创新层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回购股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补偿。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回购条款被触发。投资者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回购,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补偿款。

2. 审理情况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鼓楼法院共审结福州某游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件53件,涉全国各地的中小投资者。其他投资者仍在陆续起诉。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游戏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属于与业绩挂钩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投资者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已成就。福建某传播集团未依约履行股权回购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各投资者关于回购股权、支付回购款及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典型意义

“对赌条款”也称“估值调整协议”,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被众多企业用于吸引投资,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对赌条款鼓励投资方的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回购条款。若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将使大量中小股东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产生大量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条款,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本案审理中,鼓楼法院聚焦当下市场投资的新形式与新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明确了与业绩挂钩的对赌条款之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新三板交易市场运作模式,及时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系列案给广大中小投资者亦上了一堂深刻的投资风险教育课:投资时应充分考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资金来源等,合理预估触发回购条款后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审慎选择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避免投资风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