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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收购价格的确定标准

日期:2020-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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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份的回购价格存在协议确定回购价格、会计专家确定回购价格和法院确定回购价格三种模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都要面临采取何种评估标准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协议股价的标准比较自由,因为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估算标准,只要在协商过程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真实意旨,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即便估算的价格并不算公平,法律也没有否定的理由,因为这种评估模式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过程中而非结果上。会计专家评估模式因存在许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处,给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种种困难和疑惑,并因此遭到学者的严厉批评。司法亻古价是各国(地区)确定股份收购价格的最后渠道,实际上也是各国(地区)公司立法普遍认可的估价方式,因此,研究司法估价的具体确定标准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产评估采取的主要方法有市场途径、收益途径、成本途径等。对股份价格的评估,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净资产、盈利水平、经营策略以及宏观方面的影响都会对股份的价值产生影响,因此,在回购价格确定的方式上,多数国家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加权计算最终的回购价格

(1)市场价值法,即根据股票在公开市场上的价格确定收购价格。由于大部分公司的股份并没有公开交易,且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严重偏离其真实价值,股价的市场价格往往很难确定。

(2)资产价值法,是指将公司各项资产的市场价值累加,并给予一定的加权值。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公司多是打算使用自己的资产而并无出售的打算,因此在实际上并不出售的资产价值与股份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同时,对公司无形资产和商业信誉的评估可能严重脱离其真实价值,而且评估时仅仅考虑公司过去的资产,没有包括公司未来的预期收益,所以,这种方式也不一定客观。

(3)收益价值法,是指以公司收益价值及其加权作为衡量股份价值的标准。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计算收益额时,通常计算出公司在过去5年中每股的收益,然后再乘以行业的平均市盈率,从而得出公司的平均收益。这种方法也没有考虑公司的潜在收益,且在公司成立不足5年的情况下,也无法准确衡量。

由于传统估价程序所运用的上述三种方法各有其不合理性,且更多地考虑了往期收益而未考虑预期收益,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再次领先一步,在评估公司股价时,将上述三种方法综合运用,在1983年的一个判例中宣布,股票公平价值的确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计算股份回购价格时必须计算预期收益,而且一般使用更理性的、受到广泛承认的评估技术。这一判例所运用的计算方法对世界各国股份回购价格计算标准的确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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