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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一方提交检测报告证明力认定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4次 [字体: ] 背景色:        

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一方提交检测报告证明力认定

——买卖双方对约定质量标准有争议时,一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方提不出反证的,应认定其证明力。

标签:买卖合同|质量标准|检测报告|证据规则

案情简介:2012年,能源公司向工贸公司采购电池。2013年,工贸公司起诉追索5%尾款17万余元,能源公司以33%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并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交的抽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3块电池中,有一块电池最大功率未达到采购合同约定标准。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规定,由于工贸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以反驳能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故应采信检测报告证明力。②抽样检验系指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抽样检验与全面检验不同,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将其中不合格品拣出,而前者则根据样本中产品检验结果推断整批产品质量。依检测报告,送检产品中有一块电池最大功率未达到采购合同约定标准,能源公司未依工贸公司要求予以更换,故按抽样检验1/3功率不合格比例可推断能源公司提供的产品33%存在不合格,能源公司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工贸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买卖合同双方对约定质量标准有争议时,一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时,法院可确认其证明力。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27号“某工贸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苏州工业园区和日工贸有限公司与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王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95)。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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