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拍卖的规定。
1.拍卖的概念
拍卖是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标的出售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法拍卖和私法拍卖。公法拍卖指司法拍卖,私法拍卖指民事拍卖。这两种拍卖的程序、责任均有不同。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的拍卖,又称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拍卖。私法拍卖是民法上的拍卖,又称任意拍卖,指公民、法人的拍卖。人民法院委托他人拍卖罚没物品,亦属私法拍卖。
私法拍卖又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公民、法人自己拍卖自己的财产,为自行拍卖。拍卖是买卖的一种方式,公民、法人可以运用这种方式出卖所经营的财产。政府从事民事拍卖,也是自行拍卖。公民、法人、政府和法院委托他人拍卖,为委托拍卖。
私法拍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中的拍卖,即指私法拍卖,包括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拍卖责任等内容。
2.拍卖标的
拍卖的财产称拍卖标的,包括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拍卖标的是有体物的,称拍卖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拍卖物。依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在拍卖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它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合拍卖的,也可以作为拍卖物。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拍卖法对于作为拍卖中介人的拍卖企业进行委托拍卖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调整公民、法人自己拍卖自己的财产的自行拍卖行为。因此,合同法作出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这一规定,自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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