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付利息 合同成立应归还
孙某急需用钱时,信誓旦旦两次向王某借款,令王某想不到的是借款到期后孙某不但没有归还本金,连自愿付给的利息也未支付,王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11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5000元。
被告孙某于2013年9月8日、2013年9月13日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当即承诺10日后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孙某于2014年1月9日自愿支付王某借款利息5000元,但没有实际支付,也没有偿还借款,只给原告王某重新出具了借到王某现金45000元的借条。后原告王某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孙某拒不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后没有按期归还,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45000元的借据,视为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45000元,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李献民 董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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