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公司买卖商品房 合同要和房主签
案例回放
去年5月王先生因为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需要重新购置房屋。恰好看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张贴的宣传广告,发现在自己住地邻近小区有现房销售,于是就和经纪公司商谈购房事宜。经纪公司经理介绍说,他们是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邻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房为现房,用途是住宅。王先生看到这套房屋符合自己的要求,于是就在6月18日同经纪公司签订了该房屋《房号预留确认书》,同时交纳预留房号款一万元。确认书约定了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同时还规定王先生应当在经纪公司通知后交纳房款并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不签,视为放弃购买。
在签订确认书时,王先生提出要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经纪公司的委托合同以确认经纪公司是否有代理权,经纪公司经理说等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提供委托合同。7月,王先生接到了经纪公司的通知后,于7月23日到经纪公司处办理了签订正式合同、交房款、领钥匙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了卖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方为王先生,房屋座落和产权证编号、房款总价等,同时写明: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双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合同的最后写明: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之前,经纪公司出示了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书》以及企业法人经营执照,证明自己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且已经经过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独家代理销售上述房屋。王先生于是在合同上签字,交付房屋全款25万元(含代理佣金5千元)后领取了房屋钥匙,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办理了房屋装修审批手续,装修后正常居住。入住以后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王先生多次催促经纪公司也没有什么结果,到9月发现经纪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于是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理由,拒绝为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多次协商不成,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和经纪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为买方提供文件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经纪公司代理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并与王先生签订买卖合同,经纪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虽然房地产公司提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王先生已经向经纪公司交纳了全部房款,经纪公司也向王先生交付了上述房屋,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内配合王先生办理相关手续,目前王先生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是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为王先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配合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同时支付违约金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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