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支付销售代理费,法院判决违约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3日,原告A公司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B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湖北C公司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濮阳龙城天下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销售濮阳龙城天下项目商品房,原告按照销售成交价格及销售进度提取相应的比例的销售代理费,每月的6日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约定楼盘进行了销售。销售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按月进行对帐结算共计十二次,并结清了2011年3月份之前到帐的前十次销售收入的代理费。其中,被告支付第九次、第十次销售代理费时,多支付原告代理费用13503元。双方结算第十一次代理费为380605元及第十二次代理费为194694元。2012年4月和6月结算之后,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付款100000元,下余代理费461796元(380605元+194694元-100000元-13503元=461796元),至今未予支付。
法官观点:
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第十一次、第十二次销售代理费双方已经结算确认,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结算后及时向原告支付该两笔代理费用。被告逾期支付报酬,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因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的损失可比照利息损失确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濮阳市B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费461796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其中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以367102元(390605元-13502元=367102元)为本金计算;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以561796元为本金计算;2012年9月16日至付清之日,以461796元为本金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