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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买卖合同约定缺少必备条款,致使卖方不履行,买房落空

日期:2015-12-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别墅买卖合同约定缺少必备条款,致使卖方不履行,买房落空

买别墅签协议,原本期待着早早住进新房,没想到因种种原因与卖方交接不顺,无奈之下,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9年11月,覃某将位于南宁市青秀路一栋200平方米的别墅卖给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覃某将其名下一栋别墅卖给周某,售价为400万元,周某预先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若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定金6万元。协议签订后,周某如约支付了3万元定金。

但此后一个多月里,本该顺利进行的交易却节外生枝,因双方一直未能就房款及房屋如何交付达成一致,同年12月9日,覃某向周某发出一封书函,要求周某必须于12月2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400万元存入他的账户,逾期则视为违约,将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周某随后也回复了一封书函,称覃某收取定金后,既不交付房屋,也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更没有通知他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他才拒绝先支付房款。周某要求覃某于12月20日前腾空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有关部门受理后即付房款,逾期则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并由覃某支付双倍定金。

但这两份书函仍未能促成购房问题的解决,周某一怒之下将覃某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覃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向他交付讼争房屋以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双倍返还违约金6万元。

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看似具备了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但本案系商品房大宗交易,商品房买卖须遵循特殊的交易规则,比如在付款时间、方式,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步骤、物业交接等一些重要的条款上须约定明确,否则合同将难以履行,这样的合同在意思表示上就是不完整的,不具备履行的必备条款。如果判定合同成立,继续履行,判后的履行将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并存在很大风险,法院也不可能为双方设定交易程序,指示当事人如何完成本次交易。故判决,覃某返还原告周某定金3万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购买别墅一事竹篮打水一场空,周某黯然地表示,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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