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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求开发商履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获支持

日期:2015-12-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诉求开发商履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获支持

安徽省明光市一市民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得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的缘故,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自己逾期未取得房产证的违约金4050元。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明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汪某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向原告汪某某支付逾期未取得房产证违约金4050元。

2009年8月12日,安徽省明光市市民汪某某以135000元的价格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如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经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汪某某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亦交付了房屋并代收了房产土地、房产两证办证费用。但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故,汪某某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汪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代收原告房产土地、房产两证办证费用,应视为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办理原告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原、被告虽未约定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商品房是已竣工的房屋,按规定:对已经竣工的房屋,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8月12日,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0元(135000元×3%)。据此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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