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无法提交借条原件 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日期:2015-12-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乔某称,其于2013年在网上认识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随后,周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乔某家居住,且签订了结婚协议,后又于9月1日离开乔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

周某则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故不同意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陈述的关于借条被周某偷走一节,尽管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佐证,故其在派出所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周某盗走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首先,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其次,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而言,依据《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告如果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或者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作者:杨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