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起,A县兴龙包装厂多次向B市华美印务包装厂购买纸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约定,华美印务包装厂依约向兴龙包装厂交付货物,兴龙包装厂也支付货款。2014年7月15日,经双方结算,兴龙包装厂尚欠货款20万元,于当日向华美印务包装厂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20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之后,华美印务包装厂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兴龙包装厂立即支付货款20万元。兴龙包装厂则称不支付货款是由于卖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了其在增值税抵扣方面的损失。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拒付货款。理由是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过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于华美印务包装厂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造成兴龙包装厂在增值税抵扣方面的损失,有理由不向其支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是买卖双方并未约定将开具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将开具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兴龙包装厂向华美印务包装厂出具欠条,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兴龙包装厂应向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且买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出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了其在增值税抵扣方面的损失。在本案中,兴龙包装厂不能以华美印务包装厂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综上所述,兴龙包装厂应及时支付尚欠货款,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作者: 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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