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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同类诉讼标的合并审理,应经当事人同意多个股权转让方将各自享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转让标的并非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只有在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才可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股权转让款,能先确定部分,可就此作出部分判决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未作明确约定,依现有条件亦无法查清和确定的,法院依法不宜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结论。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价款,可先行判决。
股权受让方未付款是否违约,转让方应予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受让方应支付股权转让款数额和支付转让款时间、履行方式等支付对价义务情况下,转让方以受让方拒绝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不予支持。
公开挂牌转让股权,部分披露瑕疵不影响转让效力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股权,并基本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即使存在部分瑕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竞买者产生模糊认识的可能性,但不足以影响开发公司在竞买活动中作出的最终决策的,应认定股权交易有效。
转让他人名下股权的无权处分未经追认,应为无效股东代理人依授权不明的委托协议与受让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受让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人转让股权系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和有效追认,应认定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掩盖真实意思,构成无效的虚伪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约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为实际经营目标公司而持有公司股权,转让方真实意思表示亦非将目标公司股权和资产全部转让从而退出经营,且双方对该掩藏在股权转让协议形式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主观上均明知,据此可认定双方签订转股协议时所作意思表示构成虚伪表示,依法应认定无效。
受让人不能以未约定义务作为拒付股权转让款理由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股权出让人履行其他义务系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受让人以出让人未履行其他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价款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无权处分情形,可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股权转让无权处分情形,受让人基于公司股权登记的公示方式而产生对无权处分人合法持有股权之信赖,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之信赖,以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之意旨,故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
名为股权置换,实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当事人之间在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后,又签订《借款协议》、《委托处置股份协议》,由此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审查股份的交付、款项的支付、债务的抵销等相关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
诉请股权置换违约,法院可按股权转让而径行驳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虽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但其实体权利并不因法院认定而受到影响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即法院未经释明径行作出判决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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