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能约定公司支付转让费
我与陈某、王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因我决定出国定居,遂与陈某、王某商定将我全部股份出资40万元以30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陈某、王某。陈某、王某各出15万多元,但两人一直未支付此笔款项。此后,我们三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我退出公司,到2006年12月31日止,无论公司经营赢利或亏损,由公司支付我转让费30万元,公司加盖了公章。其后,我们去工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当我找陈某、王某付款时,他们却声称“因该转让协议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拒绝付款。请问,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能否约定公司支付转让费 ?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能约定公司支付转让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并得到同意的行为合法,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但你们的转让协议中约定,无论公司赢利或亏损,公司都要支付这30万元的转让费,这实际上是将股权受让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转由公司承担,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形下,这种行为变相导致了公司资本减损,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该约定中,由公司向你支付30万元转让费的内容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虽然由公司支付转让费的约定无效,却并不影响你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王某的合同效力,且由于你们已经办理了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在你与陈某、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实际完成的情况下,陈某、王某应当各支付股权转让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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