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转让

矿山企业转让股权无须批准即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日期:2017-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矿山企业转让股权无须批准即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指导与参考案例〗

杜甲等诉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甲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86号

[裁判要旨]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法律对矿山企业股权变动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该协议无须批准即可生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案情]

上诉人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吉公司)、周甲与被上诉人杜甲、李某某、高某某(以下简称杜甲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袁某某、周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25日,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冷湖钾肥公司)股东杜甲三人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书》,授权杜甲办理与汇吉公司商谈股权转让及由杜甲收取转让款等事宜。

2009年3月16日,汇吉公司与冷湖钾肥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约定,就汇吉公司(或汇吉公司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整体收购冷湖钾肥公司事宜以及就收购过程中办理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事宜,同时达成以下协议:“ l .同意汇吉公司(或汇吉公司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整体收购冷湖钾肥公司。收购内容包括:冷湖钾肥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全部股份;冷湖钾肥公司所属全部资产;冷湖钾肥公司应持有或已持有的全部法人工商、税务、银行和其他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的合法印鉴;冷湖钾肥公司所持有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及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批复。2.收购款为10400万元,由汇吉公司按以下时间和数额分别支付给冷湖钾肥公司(或冷湖钾肥公司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1)汇吉公司在2009年3 月31日前支付8000万元;(2)汇吉公司必须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尾款2400万元。3,冷湖钾肥公司必须在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冷湖钾肥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转让,并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按汇吉公司要求由冷湖钾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全部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并将所属全部资产(含盐田、卤渠、建筑、设备、原料、半成品等与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和所应有或持有的全部工商、税务、银行和其他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的合法印鉴以及所持有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批复移交给汇吉公司。7.违约责任:如果冷湖钾肥公司不能按本协议第3条、第5条所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冷湖钾肥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汇吉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总收购款10%的违约金。同样,如果汇吉公司不能如期按本协议第2条履行义务,应承担总收购款 10%的违约金。"该协议汇吉公司、冷湖钾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甲、杜甲签字,冷湖钾肥公司加盖公章。

2009年5月.5日,冷湖钾肥公司与汇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认可2009 年3月16日签订的《公司收购协议书》真实有效。同时约定:“关于付款:期限修定为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万元,其中定金2000万元;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200万元。一一关于股份: 2.2冷湖钾肥公司按汇吉公司提供的新股东名单及股份股权比例办理股权变动事项,即股东姓名及股权比例:周甲31%、周乙29%、张某某20%、聂某20%。冷湖钾肥公司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同时,按汇吉公司提供的新的公司章程办理报备,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徐某某。一一关于采矿证:冷湖钾肥公司负责为汇吉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确保该宗矿产资源的证书有效合法。一一关于违约责任;7.3本协议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充分如约地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任何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7.4对于冷湖钾肥公司违反本协议所述其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而给汇吉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冷湖钾肥公司应就汇吉公司所受的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当向汇吉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1条所述汇吉公司本次投资总额10400万元的损失及 20%的违约金。本协议与《公司收购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加盖有汇吉公司、冷湖钾肥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周甲、杜甲签字。

2009年5月.5日,汇吉公司向杜甲出具《承诺与保证》称,你向我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徐某某,授予的冷湖钾肥公司的授权与委托事项,我们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授权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由我们承担。该保证书中汇吉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公章,周甲签字。同日,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亦向杜甲出具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与保证》。

2009年5月.5日,周甲、袁某某向杜甲出具一份《承诺书》称,冷湖钾肥公司截至2009年5月.5日收到收购款累计2490万元,而非7000万元。并承诺于 2009年5月22日继续支付收购款.500万元,2009年5月29日支付210万元。杜甲收到2009年5月款项后(即1710万元)开具收据,收据内容为收到汇吉公司收购冷湖钾肥公司款8000万元的收据,实际支付款项为4200万元。所作收据为承诺人之要求出具,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

2009年5月.5日,周甲向杜甲出具一份《欠条》称,鉴于2009年3月16日和 2009年5月.5日分别签订的《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就收购冷湖钾肥公司总价款10400万元中的2009年底支付款3200万元,经杜甲要求先打欠条,待冷湖钾肥公司采矿权证的延续办妥移交至冷湖钾肥公司或新股东后,经审验无误后2个工作日将上述金额转人冷湖钾肥公司。如延误付款,欠款人赔偿2000万元(补充协议中的定金部分),并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冷湖钾肥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此欠条收回作废,一切责任终结。

2009年7月23日,杜甲向汇吉公司移交冷湖钾肥公司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汇吉公司杜乙签字。7月29日,冷湖钾肥公司财务人员唐某某向汇吉公司财务人员石某某移交冷湖钾肥公司银行账本、财务章、杜甲私章、发货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现金支票、银行预留印鉴卡等。

2010年1月5日,冷湖钾肥公司股东杜甲三人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书》,委托杜甲全权办理股权转让、资金收取等事宜,委托马某代为参加诉讼所得款项汇入杜甲账户后再分配。

2010年2月4日,杜甲等委托马某向汇吉公司移交:1 .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书(2010年1月8日作出);2.关于冷湖钾肥公司就采矿权转让给汇吉公司的股权证明决议书;3.《冷湖钾肥公司章程修正案》、《授权委托书》、冷湖钾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书》。该《文件交接清单》中汇吉公司盖章,周甲签字。

合同履行中,2009年3月31日前,汇吉公司向杜甲支付400万元;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前支付2090万元;2009年5月20日至2011年1 1月1 1日支付 3776万元。累计支付收购股权价款6266万元。截至诉讼,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及汇吉公司尚欠杜甲人股权转让款4134万元。

另查明,冷湖钾肥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本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指2佣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杜甲。股东为:杜甲出资85万元,占56.67%,高某某出资40万元,占26.67%,李某某出资25万元,占伍66%。经营范围:钾肥开采、销售。

2010年9月6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为:周甲出资46.5万元,占31%,周乙出资 43.5万元,占29%,袁某某、徐某某各出资30万元,分别占2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某。股东变更行为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011年4月1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为:周丙出资106.5万元,占71%,周乙出资43.5万元,占29%。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乙。股东变更行为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自2010年1月28日以前,所有年检报告、股东会决议、各类申请、证明等中均加盖 “青海省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此后均加盖“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

还查明,2004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4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向冷湖钾肥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4日;2006年3月10日,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冷湖钾肥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证照上均加盖 “青海省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2010年1月28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向冷湖钾肥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8日,该证照上加盖“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

为索要欠款,杜甲过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及汇吉公司向杜甲三人支付收购款41万元及赔付赔偿款200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0第107条、第120条、第128条,《合同法》第44 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给付杜甲三人股权转让款4134万元及赔偿损失2000万元;汇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汇吉公司和周甲不服原审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对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至青海省海西州公安局予以处理,并对该案件终结审理。

[结论]

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第1项、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关于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 月给付杜甲、李某某、高某某股权转让款4134万元及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容;

二、变更上述判决书主文其余内容为: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给付杜甲、李某某、高某某违约金1040万元,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涉案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本案所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本案所涉收购冷湖钾肥公司股权的对价;关于已经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的问题;关于收购冷湖钾肥公司股权的双方当事人。

I .涉案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

2009年3月16日,汇吉公司与冷湖钾肥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安排由汇吉公司整体收购冷湖钾肥公司,合同约定了汇吉公司保障支付价款及冷湖钾肥公司保障办理股权过户及移交冷湖钾肥公司所有的全部资产、采矿权许可证、法人所属的其他文件等。同年5月.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及移交公司的相关事宜。在上述合同的履行中,冷湖钾肥公司的股东杜甲三人将股权过户给汇吉公司安排的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冷湖钾肥公司的公章、财务手续及其他公司文件等被移交给汇吉公司安排的人员接管;冷湖钾肥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办理了续期手续,《采矿权许可证》仍办理在冷湖钾肥公司名下,冷湖钾肥公司法人资格未发生变动,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鉴于上述事实,应认定涉案法律关系引起了冷湖钾肥公司的股东变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冷湖钾肥公司仍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和财产权利。汇吉公司、周甲上诉称本案涉及买卖实物资产,存在8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把冷湖钾肥公司的实物财产、采矿权当成了3名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汇吉公司及周甲上诉时提交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冷行国上环〔2010〕14号)文件、青海省海西州国土资源局(西国土资源矿〔2010〕.55号)文件,拟依此文件证明本案涉及采矿权的转让。因该文件日期为 2010年4月和5月,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杜甲三人在2009年7月已经将公司的公章等管理权限移交给汇吉公司,汇吉公司及周甲不能证明其管理公司期间的公司行为与杜甲三人有关,且涉案合同未约定《采矿权许可证》权利主体需要变动,目前《采矿权许可证》仍然在冷湖钾肥公司名下,汇吉公司和周甲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所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汇吉公司与冷湖钾肥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5月5日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冷湖钾肥公司的全体股东杜甲三人将股权过户给由汇吉公司安排接收股权的人,并约定了收购对价、办理股权过户及公司资产移交等相关内容,该两份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汇吉公司、周甲上诉主张按照《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为未生效。因本案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上述法律对企业股权变动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汇吉公司、周甲上诉主张适用上述法律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本案所涉收购冷湖钾肥公司股权的对价

一审判决认定汇吉公司与冷湖钾肥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5月5日签订的加盖“青海省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公司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该合同的约定确定收购冷湖钾肥公司的对价为10400万元。汇吉公司和周甲上诉称2009年3月29日的《公司收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最后签署的,该合同确定的收购价款为7400万元,应以此认定收购对价,同年5月.5日周甲、袁某某出具的《承诺书》认可的也是该合同。因同年5月5日的《补充协议》、周甲向杜甲出具的《欠条》仍确认收购总价款为10400 万元,其主张3月29日的合同是后签订的、修改了3月16日的合同依据不足。汇吉公司和周甲在二审质证时又提交加盖“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载明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的《公司收购协议书》和载明签订日期为5月.5日的《补充协议》,该两份合同载明的收购总价款为7400万元,汇吉公司和周甲据此主张收购价款应为7400万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杜甲三人管理公司期间使用的公章为“青海省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杜甲三人于2009年7月23日将公司公章等移交给汇吉公司,汇吉公司和周甲上诉提交的两份合同加盖的公章均为“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该枚公章并非杜甲三人管理公司期间使用的,因此,该合同应为2009年7月23日移交公司后形成,其签订日期并非合同上载明的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变更收购总价款的意愿,对后期制作的合同日期向前倒签不符合常理,且周甲在5月5日的《欠条》中仍明确收购总价款为10400万元,上述两份合同与该《欠条》载明的总价款也不一致。在汇吉公司与周甲不能提交关于双方当事人修改合同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二审提交的两份合同替代了原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股权变动存在多份合同,其中一审判决采信的加盖 “青海省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载明收购价款为10400万元,在同年5月5日周甲向杜甲出具的《欠条》对此也予以印证。汇吉公司和周甲上诉提交的加盖“冷湖开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两份合同,为在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调取,杜甲三人在诉讼中主张该两份合同的用途为提供给有关部门备案,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汇吉公司和周甲依据该两份合同主张变更了收购总价款的观点,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对该两份合同上杜甲的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请,因该两份合同并不代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本院不予准许。一审判决认定收购价款为10400万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关于已经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的问题

2009年5月5日,周甲向杜甲出具的《欠条》载明于2009年年底前支付合同总价款10400万元中的3200万元,如延期付款将赔偿2000万元,付款的前提是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办妥并移交给冷湖钾肥公司或者新股东。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本案合同期间,冷湖钾肥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4日,随后,冷湖钾肥《采矿权许可证》获得延期,自2010年1月 28日至2013年1月28日。在2009年5月20日至2011年Il月1 1日期间,汇吉公司累计支付3776万元。上述事实表明,冷湖钾肥公司《采矿权许可证》获得延期批准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欠条》约定的汇吉公司需于2009年底付款的时间,在杜甲三人未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前办完延期手续,要求周甲等人承担2000万元赔偿责任不符合《欠条》中的约定,且出具该《欠条》后汇吉公司陆续向杜甲三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一审判决周甲等人支付该《欠条》中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款不妥,应予以纠正。杜甲三人起诉请求依据的《欠条》系履行《公司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形成的,其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款系在该两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基础上的加倍惩罚措施,杜甲三人依据《欠条》主张200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但汇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属实,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及汇吉公司一方当事人应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009年3月16日,汇吉公司与冷湖钾肥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第7条约定,如果汇吉公司不能如期付款,应承担收购款10%的违约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收购协议书》约定的收购款项尚有4134万元未支付,并且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支付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应向杜甲三人支付违约金1040万元(10400万元× 10%= 1040万元)。

5,关于收购冷湖钾肥公司股权的双方当事人

2009年3月16日、5月5日,冷湖钾肥公司与汇吉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收购冷湖钾肥公司股权事项。合同约定转让全体股东股权及汇吉公司安排接受股权的股东等内容。在合同履行中,杜甲三人收取转让费,并将股权进行了变更,应确认杜甲三人为股权转让方。汇吉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安排接受股权的人为周甲、周乙、张某某、聂某,但在实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更换了其中的两人,涉案已经支付的款项均由汇吉公司付出,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及汇吉公司为支付本案涉及的款项曾经出具过《承诺与保证》,根据汇吉公司签订合同安排接受股权的股东及汇吉公司与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均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事实,应认定汇吉公司与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为股权收购一方,对支付本案股权收购款项应共同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承担本案债务责任,汇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妥,但因杜甲三人未提出上诉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与连带承担债务责任对清偿债务没有影响,本院对此不予调整。汇吉公司与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谁是实际的股权受让方,应实际享有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汇吉公司与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间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另行起诉。汇吉公司、周甲上诉主张《补充协议》约定的受让股东为周甲、周乙、张某某、聂某,应认定该协议无效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当事人之间建立和履行了关于冷湖钾肥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杜甲三人作为转让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受让方汇吉公司及徐某某、周甲、袁某某、周乙四人尚有4134万元转让款未按约定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原审判决支付剩余款项4134正确,应予以维持,但判决支付2000万元赔偿金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变更为1 0万元。

(案例选自《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3辑)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