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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转让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4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公司股票回购与质押的规定。

〖评析〗

股份奖励获得的股份持有期内不得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允许股东退股并由公司回购。质 押即在股票上设立的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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