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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人及公司高管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起人及公司高管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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