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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名股票转让方式及时间限制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可转让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 142 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股份转让有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

〖评析〗

针对原公司规定的不现实性,以及无法促进交易的问题作了放宽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 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 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转让方式及时间限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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