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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补救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 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补救措施的规定。

〖评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别程序,它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证券的持有人,因证券、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记名股票属于可背书转让的证券,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无记名股票转让无需背书,则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记名股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由股东的申请引起。股东的申请应采用书 面形式,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股份数额、发行公司名称、持股人、背书人等股票记载的 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发行公司停止该记名股票 股东权的行使,并在三日之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60 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 栏,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 交易所。股份发行公司接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接通知执行,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向人民法院 申报,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股 份发行公司。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讨,无人申报权利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宣 告该记名股票失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股份发行公司,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股东可以向 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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