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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我们讨论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之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甚至是刑法的规制,并进一步分析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之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4条中的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具备该条所规定的犯罪要件。
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的,是否还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采取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实践中。对于适用“两罚制”的单位犯罪,既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罚金),又追究作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兼并、撤销等变更、消亡的,究竟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基层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与对策为了遏制基层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发,营造健康的饮食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百姓切身利益,唐河县法院结合实际,建议实行以下对策: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基层食品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实现行政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的日常化。
我国刑法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必要性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突显人文关怀、体现刑法谦抑性思想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刑法领域,会使得这一最冷酷、最严峻的部门法显现出那么一丝温情和理性的光芒,这是符合我国以人为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大环境的。
伤情鉴定面临的困惑及解决之构想一是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予以限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正当的理由,否则不予支持。对因被告人常年外逃,归案时不存在重新鉴定条件的案件,不允许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另外,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加以限制,即从立案侦查到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最多有一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
雇佣犯罪问题研究雇佣犯罪的定义应界定为:指雇主与受雇人事先就某种犯罪达成协议,约定以雇主事前或事后给付报酬为条件,受雇人为其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雇主为受雇人提供的利益不仅限于金钱和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安排工作、晋升职务、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一切关于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都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在精神损害赔偿已被法律确认的今天,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予以保护,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把握好三个原则,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故意毁坏财物案研究本案被告人杨全堂将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睢县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割断,造成通信线路中断数小时。根据对以上破坏电信设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人完全符合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全堂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数额除了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有具体比例可以依据的外,对于法律只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的情形,罚金的数额到底依据什么判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判处比较随意。
浅谈非法侵入住宅罪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性质,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居住权说认为,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权,故只要进入住宅没有经过居住者同意,就构成本罪。安宁说认为,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住宅成员的安宁,故只有以危险方法或怀有恶意进入住宅时,才构成本罪。应当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采取的是后一学说。该“两说”尽管有所不同,但在客观方面都未将侵宅的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本罪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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